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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(第2页/共2页)

 emsp;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,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,皆可驱离、擒获。

 emsp;若为海寇袭扰者,皆可击沉。

 emsp;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,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,将予以趋离送回。

 emsp;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,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。

 emsp;第十五款:

 emsp;古云:三皇不同俗、五帝不同教。

 emsp;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,不因此而干涉。

 emsp;第十六款:

 emsp;中华商贾,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。

 emsp;第十七款:

 emsp;中华之商贾,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,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。

 emsp;第十八款:

 emsp;若遇风浪,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,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。

 emsp;第十九款:

 emsp;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,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。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,双发均可驻军一千,以便换约。

 emsp;又,待第一次赔款偿付,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。

 emsp;第二十款:

 emsp;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、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。

 emsp;第二十一款:

 emsp;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,每户赔付库银八两,合计库银八万两。

 emsp;此款项,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。

 emsp;第二十二款:

 emsp;日本国应善待百姓,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;日本国应督促长州藩履行减贡三成之信约。

 emsp;第二十四款:

 emsp;赔款以库银为准,若赔黄金,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。见附表二。

 emsp;第二十五款:

 emsp;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,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。

 emsp;第二十六款:

 emsp;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。

 emsp;如西川如见之《华夷通商录》、新井白石之《琉球国事略》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,皆应禁绝。

 emsp;第二十七款:

 emsp;本约批准草签日起,当约束士兵休战;待互换日起,双方停战。

 emsp;第二十八款:

 emsp;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、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,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、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、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,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。

 emsp;本条约一式两份,检验无误。

 emsp;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
 emsp;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、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、敕封鹰娑伯刘钰。

 emsp;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。

 emsp;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、从一位、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。

 emsp;日本国圣堂大学头、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。

 emsp;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,从四位下、右京大夫、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。

 emsp;附表一:

 emsp;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:

 emsp;书籍以《日本国禁书目录》为准。

 emsp;注: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《禁书目录》之外。

 emsp;合计有:

 emsp;刘侗之《帝都景物略》。

 emsp;李之藻、利玛窦之《同文指算》

 emsp;汤若望、南怀仁之《灵台仪象志》

 emsp;爱拉斯谟之《交友格言一百条》

 emsp;徐光启、利玛窦之《几何原本》

 emsp;李之藻之《圜容较义》

 emsp;熊三拔、庞迪我之《克制七宗罪与儒、墨之义》

 emsp;胡敬辰之《檀雪斋集》

 emsp;克拉维屋思之《浑天盖天通宪图说》

 emsp;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,凡涉及实学、西学之书籍,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、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。

 emsp;于理、于器之书,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。

 emsp;附表二:

 emsp;库平银与金价,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。

 emsp;除金银外,其余俵物、器物、铜料等,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,折算。

 emsp;附表三:

 emsp;虾夷已朝贡中华,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。

 emsp;附表四:

 emsp;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:三十石米。

 emsp;附表五:

 emsp;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、土佐藩百姓、鸟取藩百姓之所请:

 emsp;…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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